漫畫:原以為進入到好公司,沒想到都是壞上司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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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會社(日語:株式會社/かぶしきがいしゃ kabushikigaisha),是源自日本法律定義下的一種商業公司(會社)類型,韓國法律也採用此名稱,相當於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
由來
日本《商法》立法參酌德國法例,引進其股份有限公司(德語:Aktiengesellschaft,直譯「股份協會」)型態,譯為「株式會社」。在幕府享保年間批准特定批發商為「株仲間」,此由商家組織行業公會向幕府付規費,以壟斷商品買賣權,每家單位即「株」,故前述外來組織形式稱「株式」亦指股份;另外股票英文「stock」也有「根株」意思。
日本法律之現代化以歐洲法律體系為基礎。在明治時代初期,歐洲法系——特別是德國與法國的民法典,是日本法律體系的模版。然而在二戰後,日本法律體系經歷了一次司法改革:對保障人權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和刑事訴訟法依照美國法律模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可以說,日本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體。現行《日本國憲法》是日本戰敗後於1946年開始實行的,包含了三十一條關於人權的條款,也確立了三權分立。
歷史沿革
歷史上,日本法律受到中國傳統法律(中華法系)的深遠影響。 我們對於西元七世紀(唐式)律令寫成以前的日本法律所知甚少。在漢字傳入日本前,日本沒有自己的文字,因此也沒有法律的記載。雖然在這以前幾百年漢字就已傳入日本,漢字遲至西元三世紀才開始被同化入日語裡。漢字因倭人渴求學習中國先進的文明而被植入日本,主要是經由朝鮮半島而不是從中國直接引進。
人類史上最大的哲學系統之一佛教,與最大的哲學系統之一儒家思想,分別於西元284-285年及西元522年正式在日本確立,並與日本傳統思想與道德觀念深深結合, David 與 Zweigert 與 Kotz 等人認為,儒家學說著重於社會、團體和族群的諧調甚於個人利益,影響日本社會甚大,致使個人傾向於儘量避免訴訟以達成妥協與和解。 另外,朝鮮半島的移民將各領域多種先進的技藝,如農業、紡織、制陶、營造、制藥及製革,帶入了日本。這些移民影響之全面,至今仍可從西日本姓氏、地名和神社名稱中看出來。
日本的內外部環境加速了這股移民潮。外部環境就是朝鮮半島持續的動蕩,以及中土諸國逐鹿中原的爭鬥。這亂局使得中土與朝鮮諸國人民離鄉背井。移入日本的包括特權階級、有經驗的官吏與技藝精湛的技工。這些人被日本皇室錄用,授予品級(品級制度本身就是移民帶來的)。此外,可能許多其他司法機構也在此時採用,這或許是日本史上第一次移植外國法律。
這段時間內, 日本法律既不成文也不成熟, 遠沒有到達形成任何官方體系的境界。 儘管如此,日本社會不可能沒有某種非官方的法律,以保持社會運行。 可以從同時代中國史書的概述中找到到約束民眾社會生活的法律。 這中最迎人注目的是《三國志·魏志倭人傳》中描述一個邪馬臺國(或大和國),在西元二至三世紀中由卑彌呼女王統治。據此記載,日本本土法律立足於氏族系統,以諸氏族共立日本社會。每個氏族由多個大家庭組成,自有酋長統領;酋長保障族人權益,督促族人盡責,偶爾會懲罰犯罪。女王朝廷的法律將諸氏族酋長組織成有效的權力架構,以氏族制度控制整個社會。我們還不知道這些法律的形式,可能由於官方權力還不顯著,這都是些土生土長非官方的法律。
下一階段, 形勢開始要求比氏族酋長非官方的氏族法律更強的政體與更發達的法律體系能更有效地管理整個社會。 在以薩滿術聞名的卑彌呼女王領導下,邪馬臺國成為第一個成功鞏固權力的中央集權政府。 因此可以宣稱,邪馬臺國有自己原始的法律體系,或許是使得朝廷淩駕氏族法律以上的朝廷法律。 結果,整個司法系統構成了混合氏族朝廷二法的原始多元法律。 也可以宣稱:這整套法律體系得到了意識形態支持,而這種意識形態又是立足於薩滿教多神論宗教政治信仰(神/kami)的本土原則,日後發展為神道教。
這些宣稱有兩個條件。其一,一定有某些朝鮮法律被(雖然是不系統地)移植入日本,從品級制度和移民的風俗也可以看出這點。其二,由於成文程序的缺失,官方與非官方法律之間界限不是很清楚,不過朝廷法律正在演變成中央政府的正式國家法律。由於這二點,不可否認混合氏族朝廷二法的原始多元法律已開始萌發,小部由朝鮮法律,大部由當地法律構成。這些多元法律的特性,雖然原始,是日本法律系統日後發展成更有組織的多元法律系統的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