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被叫來當學會幹部,竟只是會長的興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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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英語:Students' union)是學生自治組織的一種,有其相關的組織章程與其法規。一個學校通常只有一個學生會,有些有日夜間部的學校,則可能有專屬日間部與夜間部的學生會,總之,學生會在實質意義的層級上高於校內所有學生自治組織(例如班會等),該校若有某個學生自治組織的組織章程(或法規)與學生會的組織章程(或法規)相牴觸,則視同無效。學生會的成員主要由該校學生所組成,其內部架構通常有正副會長(或正副總幹事)、幹部、秘書、公關、設備、學生權益、財務等部門;顧問可能有教師、校長、前任會長、校友、律師、會計師等。

織分類

合法組織

此學生會經過校方及全校學生的認可,有屬於該會的組織章程,為全校學生經由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亦有可能,成員與幹部由校方指派,且某些學校的態度強硬,認為學生會對於校方的決策及發展,有義務要正面表態支持,且學生會對學生所收取的會費及財產的動用都須經由校方同意,但在大學法裡是屬於不可行。因為學生會的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都應是自主且不需官方審核通過。

異議性組織

未經校方認可的組織,成員可能是由學生自行民主選舉產生,活動的目標是為其學生的自治的放寬及保障學生福利而抗爭,稱為學生運動,簡稱學運。某些學生運動,例如台灣的野百合學運不符合本項,因為其學運的目的是為爭取學生對國家政治參與的權利及訴求某些政治訴求的完成。

學生活動中心

部分大學學生會之前身為學生活動中心,學生幹部為經選舉當選之正副總幹事以及由總幹事任命之執行秘書、各部部長等。學生活動中心下轄各系學會總幹事及各社團社長,在訓導處(今學生事務處)指導下,協助校方舉辦學生自治活動。目前台灣已無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為名之學生組織。

 臺灣

大專院校

因《大學法》第33條第二項規定,臺灣所有大專院校都有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其中各校僅有一個學生會定位為一級學生自治組織,以全校學生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並代表全校行使學生自治

權力。《大學法》所定義的學生自治組織並非一般學生社團,《大學法》也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大學法》第33條第三項又規定,「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學生會亦有要求學校代收學生會會費之權利。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繳納會費並不是學生的義務,校方或學生會也不得因學生未繳交會費而認定為尚未完成註冊程序及作懲處。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大專院校改制評鑑亦將學生組織的自治程度列入考量。

學生會如同一個小型的國家組織,學生有權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學生相關事務的決策,如《大學法》第1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校務會議必須有不得少於十分之一由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近年來,學生、教師及校方三者共同治校的概念興起,學生會組織努力於校內定位以便學生會可以不受到校內單位侷限權限而為會員們爭取更多的福利努力。

臺灣多數學生會普遍將其機關分設為行政(行政中心、幹事會、內閣)、立法(學生議會、學生代表大會)、司法(學生法院、學生法庭、學生評議委員會)的三權分立架構,或理監事制的行政管理(理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會)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而學生會的顧問可能有教授、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長、校長、前任會長及曾為學生會幹部的同學、校友等相關人士。然而在臺灣,學生會的內部成員廣義有會員,學生議員或學生代表及學生會會長、行政團隊幹部及部員,而狹義的定義則不包括會員。

許多學生會之間除了交流之外,亦會在各種行動上進行跨校性的串聯,進而發展成跨校性學生組織。目前全國多所大專院校學生會為臺灣學生聯合會的會員校之一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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