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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是供公眾消遣遊憩的場所。公園可以指下列場所:
- 市街地的一區,栽植草木或設置噴水池的遊憩場所。
- 市街地的一角,設置兒童遊樂器材或體育設施的兒童公園及體育公園,即遊樂場。
- 親近動植物和自然生態為目的的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或森林遊樂區。
- 保護自然生態或史蹟的國家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海岸公園。
- 環繞某個主題而建立的主題公園。
起源
早期的公園出現於波斯國的苑囿,原目的為供騎射的馳道和遮蔽風雨的處所,美化後成為公園。公園在古希臘時期,是露天集會場地,希臘人在露天場所從事運動、社交活動,其後更結合了藝術與宗教的功能。到文藝復興後期,樹林、浮雕長廊、鳥舍和野生動物成為此時期公園的特點。
而中國的公園,則最早記載於南北朝時期《北史》景穆十二王傳:「任城王澄表減公園之地,以給無業。」而從宋朝起,就有私家園林對公眾開放的習俗,並沿襲至明清[1]。不過中國真正具備現代意義上的是屬分享共用的公園,直到1865年在廣州沙面租界才初見,是由分屬英方的女王公園與法方的法國公園共同組成的一片島內的公共綠地。
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的區域,通常由政府所擁有,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的傷害。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保護區分類體系中位於第二類。截至2017年底,全世界已建立5625個符合國家公園類型的保護地。
概念發展
「國家公園」這個概念最早是美國藝術家喬治·卡特林在1830年代提出的。世界上最早的國家公園為1872年美國建立「黃石國家公園」,之後「國家公園」一詞為世界很多國家使用;國際上一直公認屬於自然保護區的一種,不過也強調其風景性質。1969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印度新德裡第十屆大會作出決議,明確國家公園基本特徵,其一,區域內生態系統尚未由於人類的開墾、開採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變,區域內的動植物種、景觀和生態環境具有特殊的科學、教育和娛樂的意義,或區域內含有一片廣闊而優美的自然景觀;其二,政府權利機構已採取措施以阻止或儘可能消除在該區域內的開墾、開採和拓居,並使其生態、自然景觀和美學的特徵得到充分展示;其三,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娛樂為目的的參觀旅遊。
功能分區
國家公園通過功能分區實現生態保護和人類利用的平衡,國家公園體制較為成熟的國家大多有自己的功能分區標準。美國將國家公園主要劃分為原始自然保護區、特殊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區和特別利用區。加拿大將國家公園劃分為特別保護區、荒野區、自然環境區、戶外遊憩區和公園服務區。日本將國家公園劃分為特別保護區、特別區I類、特別區II類、特別區III類、普通區等。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官方全稱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英文: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縮寫為 IUCN,法文和西班牙文縮寫為 UICN),是世界上規模最大、歷史最悠久且最具影響力的全球性非營利自然生態保護機構,也是唯一在聯合國大會擁有永久觀察員席位的環保組織。1948年10月在法國楓丹白露成立,總部設於瑞士格朗,原名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1956年改為現用名,1990至2008年間又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