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保險女職員幫助摔傷老爺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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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和公元前二千年,中國和巴比倫的商人就開始嘗試轉移或分散風險。而財產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666年倫敦大火。18世紀初出現人壽保險。19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
基本概念
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依據合約規定,當受保人遭遇合約上詳列之意外事故或危險時,承保人同意支付規定金額之補償金,以賠償或保障受保人之損失。
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又稱「承保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其就成為「被保險人」,這組要約和承諾構成的保險合同被稱為「保險單」,簡稱「保單」。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當特定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時,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保單規定數額的賠款的權利。
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最大給付金額之百分比。
費率的釐定
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透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和概率來擬合併分析風險分布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稅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麼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賠付率
- 簡單賠付率:是一個時期內的賠款支出佔保險費收入的百分比。
- 經過保險費賠付率:年內賠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險費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險費收入,余者與此含義相同。
例子
例如,家庭財產價值$100,0000,眾所周知財產發生風險引起損失足以導致家庭財務危機,所以財產所有者習慣上會購買家庭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會釐定一個保險費率,比如一年交費$1,000,交費後,財產損失的風險就轉嫁給了保險公司。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家庭財產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就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一般條件下,該金額經常被核定為家庭財產重置或者修理的價格。
保險的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又稱為「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係,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