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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婚姻


婚姻是一種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的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這種結合通常以婚禮的方式來對外宣告其正式成立。結婚的具體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會、情感、經濟、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是家庭成立的標誌。婚姻雙方家長互稱「親家」或「姻親」。

現代婚姻普遍為單偶制形式。但在部分地區過去的文化歷史及許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現今某些地區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多偶制婚姻。

世界上多數國家與地區採用婚姻登記制,在滿足其他條件下不限制結婚次數。目前,世界上婚齡最長的夫婦已經結婚80年。

廣義地說,婚姻是普世人性的一部份,也就是說,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某種形式的婚姻;而婚姻的儀式叫做婚禮。

定義

婚姻在不同時代、不同民族、不同國家與地區、不同文化中的定義中有若干差異。

人類學家愛德華·韋斯特馬克在其1922年的著作《人類婚姻史》中將婚姻定義為「男性與女性之間持久的結合」。但在他1936年的著作《西方文明中的婚姻未來》中,他否決了自己先前的定義,將婚姻定義為「一個或多個男人與一個或多個女人之間受法律或習俗承認的關係」。

人類學手冊《筆記與疑問》將婚姻定義為「男女之間的結合,使得女人所生的孩子是雙方的公認合法後代」。

人類學家埃德蒙·利奇主張婚姻應該被定義如下:

  • 配偶資格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the rights and duties inhering in spousedom)。
  • 配偶間所該有的人際關係(the pers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considered spouses)。
  • 藉由訂婚所創造或鞏固的結盟和關係(relationships and alliances created or cemented by espousal)。

他建議婚姻應該被視為「一組規定財產、稱謂(title)和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如何運作的正式規則(legal rules)」。

歷史學家史蒂芬妮·昆茲認為婚姻在歷史上的作用,是建立家族與家族(或更大團體)之間的聯繫。亦即,婚姻是由年輕情侶的家長或監護人安排,致使家族能聯合彼此的財富或土地來獲得優勢。「為愛結婚」反而是近現代才有的特殊現象

婚姻本質

婚姻從表現形式上看,是雙方財富、心理和生理的結合;從本質上看,是雙方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盟約。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使雙方結合趨於規範化的主要手段是風俗、倫理和法律;現代社會亦同樣。

婚姻成立的主要動機不只是在於滿足性需求,還有更複雜的動機。

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並認為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經濟第二,子女第三。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動工具,娶妻是為了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慾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婦女勞動範圍逐漸變小,財富及繼承問題日趨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婚姻是為了生育合法的兒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時期,婦女社會地位起了變化,個人自由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愛情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權衡經濟。但即使是在現代社會,經濟和子女這兩個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後佔有的比重仍然佔重要地位。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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