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地政士考古題-土地法規(題解)

依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1條之觀定明:

1.土地法、民法之相關定:

(1)土地法第43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2)民法第759.1條第2項規定: 因信餐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

權便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面受影燃·

因此·土地登記因具備要件面有絕對效力。

2.土地登記絕對效力之具儒要件如下:

(1)須第三人為普意:登記絕對效力在保善意第三人,不保護惡意第三人·

(2)須因法律行為而為物權變勤:善意第三人須因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始受登記絕對

效力之保護,因非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則不受登記絕對效力之保護·

(3)須原登記物權有不實情事:登記不實指所有權、他項權利等權利關保登記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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