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創作也受法律保護?日本的一項判決,奠定了同人的法律地位
前兩天,日本一項圍繞“同人”的判決,意外地引起了許多人關注,並得到了itmedia、日本雅虎等網站的廣泛報導。
整個事件,大概是這樣的——
1、有人畫了《TIGER & BUNNY》、《冰上的尤裡》、《阿松》等作品的同人。
2、第三方網站,拿這些二次同人去賺錢。
3、同人作者,告第三者侵權,並要求賠償。
4、第三方網站說“你也在盜版,所以版權無效,賠償無從談起”。
5、經過兩輪審判後,法庭宣布同人作者勝利,應該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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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佈的判決文章,最有意思的地方,就是明確說“角色本身不算作品”,“二次同人沒用原作本身”。
同時這起案件中,法庭判定在原作者不追究的前提下,二次同人也有著作權。日本的二次同人,很大程度上從灰色走向了合法。
動漫“角色”不算創作物?
判決文書中,有一個被關注的重點,就是“漫畫角色不算創作物”的說法。根據判決,網絡上常見的那些同人插畫與作品
,“原則上,不應該當做侵犯原作複製權的違法物品,可以擁有法律範圍內的正當權益。”
同人作者的辯護律師“平野敬”,在推特上引用了一些重點句子,解釋為何“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判決,會成為奠定同人誌法律地位的重要案例” 。
漫畫裡的“角色”,是漫畫使用具體的表現手段,昇華出來的類似“登場人物的人格”這樣的抽象概念。既不是具體的表現,也不是表達出的思想或感情的作品,不能稱作創作物。(中略)
所以,在本案的情況當中,各種漫畫的角色,雖然與原著中的人物是同一位(或很相似),但使用角色,不產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如果是(那種歷史悠久,部分內容著作權過期)長篇動畫,如果要聲稱某人侵犯了著作權。不但應該說明到底侵犯了動畫的那個場景,同時被侵權的場景,也應該說明到底有什麼地方做了新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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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漫畫角色本身並不能算著作物”,在同人裡面,就算讓原作角色登場,也不能簡單算成侵害著作權。
相關推特,得到上萬轉發,不少日本網友驚嘆“這件事實在太驚人了”,“刷新了世界觀”
接下來,網絡媒體ITmedia,還請來律師做詳細的解釋。
法庭裁定,二次創作同人,也擁有二次創作的著作權
——那些同人明明是二次創作,卻不是“侵犯原作複製權的違法物”。這個判斷是怎麼一回事。
上岡律師:一直以來,使用作品裡登場的人物,與具體的外表這種不變的表現(也就是角色),就算沒有直接引用原作漫畫,也一樣算侵犯著作權。
著名的《海螺小姐》事件:1975年,某一輛公共汽車,因為畫了海螺小姐角色吃官司,並賠了錢。本案中,被告引用這一案件,試圖證明同人違法。
但在這個官司中,聲稱同人侵犯原作權利的一方,最終卻需要“證明哪一個畫面,直接來自原作”。否定了角色登場,就侵犯原作著作權的說法。
——也就是說,角色本身不能算著作物。如果沒有模仿原作的具體場景,就不能算侵犯著作權。
上岡律師:是這樣。本來法庭說到這種程度就夠了。他們居然還更進一步,說就算某個場景,能在原作中找到來歷。在這種情況下,侵犯著作權的也只是這一部分。與之無關的部分,同樣擁有二次創作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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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具體措辭,看起來有可能危害到原作的複制權。但本次判決,承認原作與同人,角色的外表與服裝有很相似的前提下,依然不能說成是違法創作物。
雖然沒有明確說,但大多數的同人作品(至少,在人物和原作長得像這件事上),今後應該不會算作侵犯複製權的物品了。
——明確表示“二次創作也有著作權”,這件事很重要呢。
上岡律師:是的。但是本案終究還是“同人作者與第三方”之間的案子。二次創作同人誌,依然基於某個原作。如果“原作者與同人(改編)作家”之間打官司,很有可能會做出不一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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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知識財產判決,有可能進一步發展到最高法庭,並翻案嗎?
上岡律師:這要看當事者的意願了。因為有爭議,一審才會上訴。所以進一步上訴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就算打到最高法院,前兩次判決被推翻的可能性也不大。為了減少誤會,最高法院可能加一些解釋吧。
如同兩位律師所講。這個案子,依然是同人作家與第三方之間的爭議。如果是同人作者與原作者打官司,未必會出現一樣的結果。
但不管怎麼說,畫日本同人的作家應該可以寬心了。遇到盜圖的第三方,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對方“侵權”。
順便,在第二次的審判中,同人作者要求增加賠償(從219萬日元加到1000萬日元,相當於13萬、63萬人民幣)。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賠償數額適當,駁回了這一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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