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二兒子要拿屬於自己的振興券被父母拒絕生氣甩門回房,大家認為振興券該由誰處理才合理?

就在剛剛發生一件事情,朋友打電話來跟我訴苦,朋友的孩子今年國二了,而就在剛剛,我朋友領著振興經濟的一萬二回家。

朋友的孩子看到,立馬去跟我朋友索要屬於他的三千。

我朋友不讓他拿,同時說:這些要拿來買家用的。

小孩就跟我朋友爭吵著說:這是政府發給他的,是屬於他的,你這是侵佔。

我朋友生氣的回說:你說是你的,那你拿1000出來,我就給你,這1000是我墊的,你要就拿1000出來,我3000馬上給你。

小孩聽到很生氣的回房間還非常用力的甩門。

故事就到這了。

聽到這,各位廢友們,到底誰是對的?誰是錯的?

我個人覺得孩子,有錯也不能說全錯。

站在有家事的立場,當然是全額拿來當家用才是對的。

#留言好快.....嚇死我了。????

PS:留言太快,我會叫朋友看看這篇的留言,謝謝大家寶貴的意見。

此文一出留言快速,分成兩派看法,有網友說「叫他自己繳健保費」「小孩還未成年,還未盡繳稅之義務,況且並未花費1000的情況下,實在很難說是孩子應有的權利,不過如果小孩這麼想要的話,要他花1000元領回也是沒什麼問題的。

讓我想到之前消費券時期,我也是拿出來讓家裡買新冷氣買新電視用」

「按照法規,未成年人之財產監護人不是有權分配嗎? 然後,每天吃家裡用家裡 這些費用?」

「我之前就跟我孩子說過了「政府給予你的福利,在你未滿20歲之前歸我管,但是我會分你至少一半;20歲之後 歸你自己全權處理。」

「以後家裡網路採收費制三餐自己買,住宿一天算500就好,還沒清算養育費咧!」

「我會給他$2000,但學費要自己處理。甩門的部份再另外算。」

「我認為換個方式跟孩子溝通,這筆錢會怎麼運用,不管孩子怎麼說,我會給他建議但是不介入,畢竟政府發放的身份是有身份的的“國民”,法律上是孩子的,雖然未成年需要監護人同意,但不表示可以不經過他的同意直接領取甚至使用,一切終於要開始的溝通和討論,讓孩子知道不管任何事任何時間,身為父母的我們是可以第一時間詢問的對象,也給予尊重不道德綁架,不然我真的不希望孩子長大之後給我說,“你以前也沒在問我的!”」

「兩方都太偏激了!!!孩子雖然未成年還沒有自己賺的收入,但這的確是有他這個人的存在,政府才會發他這份啊!父母未詢問他的情況就「幫他」領了,然後也不跟他商量感覺有點專制。

但我認同孩子必須付出1000或等值代價來拿他的這份券!因為本來就是要付出1000才能拿券啊!」

「他如果可以給一千就讓他領啊!不然要為了券吵架嗎?」

你認為呢?該怎麼處理才能和平解決?

(原文截圖)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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