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近兩個月逃逸外勞偷竊雇主事件,開庭前4天卻得知外勞已被遣送出境,還傳訊責問雇主「我又沒犯法」
逃逸外勞隱憂,困擾著很多申請家庭。
之前在爆料公社引發高度關注的外勞逃逸後還把逃跑路線打卡上傳抖音,被爆料後在一個禮拜內逃逸的外籍看護就被帶去移民署桃園專勤隊「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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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爆料的原雇主在外勞自首後也發了一篇感謝文,表示還好有爆料公社!
在這其間,她問了移民署、仲介、警方、勞動部等單位,自己做功課,東拼西湊不同單位各種不同的答案,來拼湊狀況,最少磨了三個月,
結局很簡單:「遣送回印尼,或判決結案後,雇主才能再找遞補。」
如果司法過程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就時倒是就能聘僱,
但,雇主沒錯,到底為甚麼要這樣疲於奔波、到處詢問、甚至繼續等待?
畢竟幾乎每個逃逸外勞的雇主,都有著許多辛苦跟痛苦的過程,
最少都是面臨三個月以上的照護空窗衍生的緊急調配跟額外開銷。
4/30逃跑,
5/2警方正式給報案單,以偷竊(行李箱)跟傷害起訴(過程省略十萬字),
5/4爆料公社紕漏,
5/5多家新聞媒體來採訪 (TVBS、華視等),
5/7同事看到新聞,告知外傭從台中到桃園移民署專勤隊自首到案;
5/10去電移民署,確定外傭收容在該專勤隊,接電話的人員還跟我說:「自首的,明年就可以再回來工作了」;
5/11高雄市勞工局回覆:「本局每年持續加強平時訪視移工之法令宣導強度,並積極配合警政單位進行社會安全之宣導,再輔以聯合查察非法移工行動以降低違規案件」。
移民署最近的自首專案【失聯移工自首繳兩千沒事】,對照外籍看護逃走後的種種不便,簡直不可思議。
為什麼可以自首就不用收容,甚至繳個兩千塊,若沒刑案在身,明年就可以回來了?
雇主這期間的精神、財務、時間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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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逃逸外勞,一個禮拜內抓到人,社員感謝爆料公社之餘無奈嘆:移民署能否硬起來
而歹戲拖棚至今,總算要有個結局了!
社員Robert Huang在6/24,也就是今天,在社團發文表示『這是我們家外籍看護Ita逃逸後快要全劇終的劇情了。』
一個已經看到結局的故事,歹戲卻被「規定」得拖棚「三個月」才能殺青,精彩的一個禮拜劇情高潮迭起,剩下的垃圾時間卻還得跑完,
原PO無奈道來
『之前爆料公社有刊,ITa於4/30失聯,一路抖音錄影,馬上在台中非法雇主阿嬤家工作,阿嬤看到電視新聞報導她逃逸,嚇到找非法仲介問怎麼回事?
所以該外傭5/6被印尼同鄉帶去移民署桃園特勤隊自首。
在此同時,因為她拿走家中物品離開,被監視器照到,加上疏於照護病人,於是以竊盜、傷害起訴。』
兩週前,我們收到「高雄地檢署刑事傳票」,告知今天6/24出庭,第一次跑法院的我,雖然是「告訴人」,仍舊小緊張、做點功課準備把第一次獻給逃逸外勞。
沒料到6/20收到Ita告訴我她已經到雅加達,被移民署遣送回印尼!
表達對我的「感謝」,說她又沒犯法,為什麼讓她上電視,好像她犯了什麼錯一樣?
看來,的確不認為自己拿走雇主的東西,是「偷竊」、是公訴罪,也不認為把被照顧人丟著逃逸,是個什麼大事情!
總之,我因此得知6/20她已離境,但明明我得6/24地檢署出庭呀!
好奇地等到今天,一早出庭,果然如我們所料,移民署跑移民署的收容期限流程、司法機關跑司法流程,兩邊各不管對方,也不清楚對方流程跑到哪。
於是,今天出庭最大收穫就是聽到檢察官表示『這種外勞逃逸事件沒辦法,「她家照顧長輩的也跑過幾個」!』。
回想起我報案時,警員也很同情的說「他們家也逃過幾個」,突然好像有點釋懷,也有點悲哀,一個國家的檢察官、警察,尚且拿逃逸外勞(aka失聯移工)沒輒?
我們市井小民,當然也只能認了!
既然外勞已離境,「中華民國沒有司法管轄權」,這件事,就這樣全劇終!
外勞仍舊不覺得她有錯,而雇主仍舊繼續等待有人可以遞補!
太多同樣的劇情,三天兩頭上演,到底要到什麼時候才能有皆大歡喜的劇終呢?
往下看更多精彩內容:讓重殘病人在太陽下曬兩小時,自己卻躲房間玩手機,外勞嗆「不做了要換雇主」還可以在政府安置中心免費吃住
紀小嵐
【代po文】
我先生極重度殘障。
我們告訴外勞,病人不知道餓,一定要準時弄東西給病人吃。
外勞常因為玩手機就延遲給病人吃東西。
病人每次導尿需要清潔消毒,外勞現在也不管了......
我們告訴她,要注意,不然病人感染會很麻煩,
外勞直接威脅我們【再囉唆他就不做,他要換老闆】!
這一次更離譜了!把病人推出去曬太陽幾個小時,
外勞自己回房間玩手機,病人不舒服,一直叫外勞,
外勞不理,都躲在房間裡面玩手機,
病人就在太陽底下曬,整個人差點休克送醫.......
今天外勞要求換雇主,仲介要求我們給外勞換雇主.......
我不懂,仲介沒有管理好外勞,
就只會叫我們一直出錢辦外勞,然後每個來動不動不做,
仲介就叫我們必須順服,因為是政府政策
【可以讓像這樣子怠忽職守照顧病人的外勞,也同樣可以轉換雇主】!
邀請全台灣受不良外籍勞工照顧凌辱的雇主一同站出來,
一人一信要求政府還病人「受照顧人權」
108/5/20勞工局結果
#請大家持續追蹤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工作時間滑手機留置病人於危險生命危害的處理態度
勞工局對於外籍勞工安置在安置中心免費吃住,
另安置中心可以獲得勞動部每月15000的補助款,
以上是否浮報,未善盡把關之責,圖利特定安置團體?
外籍勞工安置要領符合安置補助的對象為何?
是否包含自己怠工的外籍勞工呢?
遇到問題踢皮球的心態,問題丟出去就算做了,著實令人失望。
108/5/20下午2:00新北勞工局
案主:鄭小姐
協調時間:14:00-17:30
結論:協調不成立。
勞工主張:
承認放病人在太陽底下約一小時,
並且承認躲在房間滑手機,但辯稱雖在房間內滑手機,
但房間內有窗戶可以看到戶外的病人,
所以不影響照顧及注意病人狀態,所以堅持轉換雇主。
雇主主張:
病人為重症病患,但頭腦清楚,
雇主8:30外出時交代外勞必須用餐後
一定要到在門前曬做日照的病人身邊,
注意病人狀態,並盡快推病人進入房間,
因病人生病關係,皮膚無法散熱,
所以僅能做短時間日照,不能長時間日照,
否則體內會發熱有生命危險。
然外勞在8:30後雇主離開家後,便進入房間玩手機,
期間病人呼救兩次勞工置之不理,僅回答「等一下啦」,
後病人78歲母親返家(阿嬤體弱無力),
看到病人在太陽下曝曬不舒服,
隨即進屋請外勞趕快去推病人入房,
病人臉色不對了,身體很不舒服,
再持續叫了兩次,待阿嬤生氣斥責,
外勞才在第二次阿嬤呼叫時,很不高興的去推回病人,
但就直接告知病人不做了!
當時時間上午10:00多(病人和阿嬤均有看時間),
至此就開始放病人不顧,滑手機,
阿嬤請外勞幫病人導尿,外勞亦置之不理,
到下午三點雇主看病返家病人才獲得雇主協助導尿及所有照護工作,
等於病人從頭到尾在陽光下曝曬近2小時,
且在身體不舒服情況進屋後,
外勞仍置之不理直到雇主返家前後超過6小時是乏人照顧的狀態。
雇主告知希望外勞改變工作態度,
白天照顧病人不要滑手機,外勞仍辯稱自己沒有態度不好,
堅持要轉換雇主,雇主因外勞態度不佳且多次陷病人於危險狀態,
對於要求單方面解約轉換雇主,雇主不予同意其轉換雇主的意願,
因勞工確實在照顧期間有多次危害病人生命安全之虞,
且不接受雇主教導態度不佳的照顧相關問題。
雇主不同意外勞由政府安置,並可獲得免費食宿,
故向勞工局表示可以同意外勞返回家中安置,
負擔其食宿費用,但勞工不願返回雇主家住宿。
新北勞工局吳先生:
協調不成立,交由勞動部裁決,協助申請外勞在安置中心安置。
#安置中心可以每天因為滑手機態度不佳陷病人於危險處境的怠工外勞,
試問外籍勞工因自身緣由,且非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要求安置時,
可以申請政府補助嗎?
若是如此可以態度不良卻可以給政府養,
白吃白住還自由,可能於安置期間外出偷打工的情況,
試問哪位外勞願意態度良好的照顧病人?
勞動部的安置費用可以這樣浪費嗎?
雇主繳交的就業安定基金呢?
這樣有沒有瀆職?
有沒有違背公務人員浪費公帑的問題?
本案感謝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義工全程協助並後續協助提告勞工業務過失等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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