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被檢舉 他稱自己..............要法官撤單
桃園陸姓男子去年12月13日因連闖2個紅燈,被民眾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各被處罰鍰1800元,但陸不服向桃園市交通裁決提行政訴訟,稱自己月薪僅2萬元,無法交女友、養老婆,批評檢舉人無聊缺德,並提「毒樹果實理論」稱對方挾怨報復,主張證據違法,但法官均不予採信,駁回其訴。
經調查,陸男當晚6點多沿大園區中正東路騎車,卻在1分鐘內連闖2個紅燈,民眾拍下畫面後向警方檢舉,陸2次行為各被裁罰1800元罰鍰;但陸不服,表示當天有急事要處理,1分鐘內卻遭不明人士跟蹤、偷拍並檢舉,他懷疑對方有無領獎金、主管機關有無濫用職權。
陸並舉「毒樹果實理論」主張檢舉人若有心挾怨報復,其取得證據程序已違法,還說台灣經濟不景氣,自己月薪2萬多,基本生活快過不下去,無法交女友、養老婆,卻還有吃飽沒事做的人做這種缺德事,為何不檢舉毒販、政府貪汙?並請求法院傳檢舉人到庭說明,究竟其心態為何?
桃園交裁處指出,根據檢舉畫面陸闖紅燈行為明確,陸自稱遭人跟蹤,但卻未舉證,認為依法裁處並無違誤。法院勘驗檢舉影片,發現陸確實違規闖紅燈,也沒有舉證說明自己遭跟蹤一事。
法院並解釋,所謂毒樹果實理論是指,先前違法取得的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在取得的證據有如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力,但這是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況且毒樹果實理論是「刑事證據」認定一種,並不適用本間交通裁決事件的行政訴訟程序。
至於陸主張自己月薪2萬多,基本生活都快活不下去等,本件2次闖紅燈違規,都是處以法定最低罰鍰1800元,交通裁決機關本就該依法裁決,也無相關法律規定對此可考量行為人家庭狀況、生計困難等,而得以免罰,認定原處分無違誤,駁回陸男之訴。
紅燈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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