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開車「衝撞西門町拒捕」被警方擊斃!家屬不滿提國賠244萬,被法官狠狠打臉!

警方在執勤時,相信用槍標準一直世讓許多員警感到困擾的地方。

2013年,一位黎姓竊賊為了躲避警方緝捕,開車衝入人潮眾多的西門町,張姓員警見狀,怕行人有危險,跑到黎男車前,掏出警槍喝令他下車,但黎男不為所動,張姓員警見其況危急,朝車的方向開了兩槍,但其中一槍射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部送醫不治。

案發後,張姓員警以盡最大努力補償黎姓家屬80萬元,希望幫助失去父親的黎姓孩子們,但黎男家屬認為此事已逾越執法必要程度,且黎男身亡時僅30歲,而3個孩子也才1歲、2歲和8歲。

因此提告要求台北市警局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依照過失責任「6(警局):4(黎男)」再扣掉以賠償的80萬元,台北市警局應賠償244萬6195元。

檢方原審認為張姓員警是正當防衛,兩度都給予不起訴處分,但黎男家屬不滿和解金額,申請再議。

檢方第3次改以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起訴張姓員警,但張姓員警說,是為了防止危害發生,並不後悔選擇開槍保護民眾,一、二審法官也認同張姓員警,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脫逃,得使用槍械」,認為他符合用槍時機與比例原則,

判他無罪,但仍可上訴。

許多網友得知獲判無罪,紛紛表示認同,「終於碰到一個有良心的法官!」「拒捕又要衝撞行人,不開槍要幹嘛?」「為什麼還要賠80萬給家屬」,也有網友提到2年前的一件令人難過的案例,桃園中正夜市的賴小妹妹,就是嫌犯被員警攔查不停車,到處亂衝,倒車衝撞導致死亡,「還要多少像這樣的悲劇發生?」

有工具的時候不用,這不是明擺著要被傷害,支持警察對不依法的人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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