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現金付薪水 原來也是一種罪!
(關丹14日訊)業者以現款付員工薪水,原來是一種罪!
五金店業者20多年來皆以現款付薪給員工,今年3月竟收到勞工局開出的5000令吉罰單,指他違例。
關丹士滿慕一間五金店東主劉哲堅(52歲),今午在公正黨德倫敦區州議員沈春祥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向媒體訴說事情來龍去脈,也希望警惕所有業者。
多年來以現款發薪的劉哲堅(左),向沈春祥投訴遭勞工局發出5000令吉罰單。
若業者要現款發薪,須擁有員工要求現金領薪的申請信。
他說,其店共有10名員工,其中8名員工都是領取現款薪金,每人約千余令吉,且都是事先獲員工同意。
“員工認為這樣比較方便,無須到銀行提款,且他們常會預支薪水,所以預支後的薪金余額,我都會用現款付給他們,並有發薪水單,以示證明。”
劉哲堅說,去年7月間,突然有一群勞工局執法員上門盤查,詢問他與員工們以什麼方式發薪及領薪。
“執法員指所有業者應通過銀行戶頭發薪,凡以現款發薪屬於違例;直至今年3月,我就接獲當局發出的5000令吉罰單。”
他說,事後發函向當局申請降低罰款額,最終獲減至1500令吉。
劉氏說,過去20多年都相安無事,今“莫名其妙”中罰單,感到錯愕。
沈春祥接獲投訴後,陪同事主到彭州勞工局查問,得知當局確實在1955年勞工法第25A(1)條文有明文規定,所有薪金必須通過銀行戶頭發給員工。
“官員當時還指,所有業者理應知道有這項規定。”
他說,若業者要現款發薪,可由員工親自發函,向業者注明要以現金領薪,當有執法人員盤問,可出示為證。
“許多業者都不知此項條例,理應先教育,而不是直接開最高5000令吉的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