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與同事發生激烈爭吵 遭對方用菜刀砍中頸部而死
(芙蓉22日訊)一名泰籍員工因不滿工作上的分配,與同籍主管起爭執後,向主管頸部遭下割一刀,導致24歲泰籍主管客死異鄉。
此宗爭執釀成命案事件,是於昨晚約10時,在芙蓉拉杭金山花園的DOLL TOMYAM餐館發生。
據悉,當時有關餐館已接近打烊時間,死者與嫌犯卻突然在廚房發生激烈爭吵,隨後則發生傷人事件。
坐者是嫌犯。
芙蓉警區副主任羅斯裡受詢時,證實有關案件。
他指出,2名泰籍男子是在同一間餐館工作,19歲的嫌犯因不滿死者在工作上的安排,所以雙方在廚房起爭執後,釀成命案。
他說,事發後,同樣是在餐館工作的死者弟弟與多位顧客見狀後,立即將欲逃走的嫌犯逮捕後,把嫌犯及菜刀一拼交由警方處理。
羅斯裡表示,傷者在其他餐館員工協助下,緊急送往醫院治療後,因失血過多而最終宣告不治。
他說,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對案件展開調查。
牴觸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一旦罪成,唯一刑法是死刑。
以下是可被判死刑的罪名:
- 對最高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發動、企圖發動或教唆他人發動戰爭 –《刑事法典》第121條文(參見:奧馬烏納組織反叛案件)
- 危害最高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人身安全 –《刑事法典》第121A條文(強制性)
- 實施恐怖主義活動 –《刑事法典》第130C條文(強制性)
- 在馬來西亞武裝部隊教唆並實施叛變 –《刑事法典》第132條文
- 謀殺 –《刑事法典》第302條文(強制性)(參見:莫納芬迪)
- 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殺 –《刑事法典》第305條文
- 企圖謀殺 –《刑事法典》第307(2)條文(強制性)
- 意圖謀殺而綁架或劫持 –《刑事法典》第364條文
- 劫持人質致死 –《刑事法典》第374A條文(強制性)(參見:半山峇監獄挾持人質事件)
- 強奸致死 –《刑事法典》第376(4)條文
- 結伙搶劫致死 –《刑事法典》第396條文
- 販運危險藥物 –《1952年危險藥物法令》39B條文(強制性)(參見: 巴洛和錢伯斯的死刑)
- 預謀犯案之下開槍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條文(強制性)
- 同謀開槍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A條文(強制性)
- 在安全區域內,持有槍械、彈藥及炸藥 –《1960年內安法令》第57(1)條文(強制性)(參見:莫達清)
- 與安全區域內攜帶或持有武器或炸藥的人交往 –《1960年內安法令》第58(1)條文
-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拘禁 –《1961年綁架法令》第3(1)條文
以下是馬來西亞刑事法典導言:
刑事法典 (第 574 號法令)
第十六章 有關影響人體之犯罪
有關影響性命之犯罪
第 299 條 殺人;第 300 條 謀殺;第 301 條 導致一名並非欲殺害者死亡之殺人罪;第 302 條 謀殺之處罰;第 303 條(無第 303 條);第 304 條 故殺之處罰;第 304A 條 疏忽致死;第 305 條 教唆兒童或心不健全者自殺;第 306 條 教唆自殺;第 307 條 企圖謀殺;第 308 條 企圖殺人;第 309 條 企圖自殺;第 309A 條 殺嬰;第 309B 條 殺嬰之處罰;第 310 條(無第 310 條);第 311 條(無第 3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