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自己的女兒推進火坑》媽媽酒駕沒錢繳罰金, 竟要女兒供人猥褻
《 把自己的女兒推進火坑》媽媽酒駕沒錢繳罰金, 竟要女兒供人猥褻
受害少女
台灣新北一名李姓婦人2016年酒駕被判刑,事後無力繳納易科罰金,竟要當時才15歲的女兒「犧牲自己」,讓沈姓男子舌吻摸胸、以便借取4萬2000元(約5574令吉)應急,少女照辦卻私自抬價3000元(約400令吉),沈男付錢後不滿少女冷淡疏遠,怒告詐欺,檢方循線查出李婦逼女兒供人猥褻惡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她起訴,但高院審酌李婦窮困又怕坐牢,才利用女兒身體借錢、並非營利,有情堪憫恕之處,日前減刑輕判她6月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婦因酒駕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2016年9月被判刑2月定讞,得易科罰金6萬元(約8千令吉),李婦手頭拮據,害怕若不能在同年12月向檢方報到時籌足罰金,將因此入獄服刑,於是勸說15歲女兒捨身助母,宣稱只要讓沈男摸摸、親親,沈男就會借4萬2000元給她應急。
少女答應「犧牲自己」幫母親度過難關,並於同年12月12日中午12時許,約沈男到新北市八裡區廖添丁廟碰面,趁隙一起溜進女廁,僅讓沈男對她舌吻摸胸、沒讓沈男更進一步,少女還私自抬價,事畢跟沈男拿取4萬5000元(約6千令吉),回家暗槓3000元,把餘款交給母親去易科罰金免坐牢。
沈男以為少女願意與他交往,期間卻發現少女對他需索金錢過度,且逐漸冷淡疏遠,沈男自忖受騙,告李婦和少女涉嫌詐欺,少女到案抖出實情,李婦坦承勸說女兒讓沈男摸身體、親吻換錢,因為家裡貧困、她沒錢繳罰金,「實在沒辦法!」
不過李婦強調,她和沈男講好只能猥褻、沒同意讓女兒上床陪睡,少女證稱:「媽媽知道沈男摸我、親我,就會給我錢。」所以媽媽要他幫忙跟沈男要錢繳罰金,因為媽媽不想被關,少女也承認向沈男多拿3000元。
沈男提告時氣呼呼,但應訊時很謹慎,堅稱只跟少女喇舌沒有摸胸,想規避猥褻未滿16歲少女的刑責。不過一審法官認為,李婦跟沈男的約定,就是讓少女從事交易,而不是為了借到錢的助力,沈也有撫摸少女胸部等處,否則僅舌吻就願支付4萬5000元,對價顯然偏高。
一審指本案雖無不良行為,仍批李婦將女兒的身體用於營利,但又斟酌李婦因生活困頓、缺錢繳納刑事罰金而引誘女兒從事不道德交易,犯罪動機特殊,她所犯《兒少條例》意圖營利而引誘未滿18歲少女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罪,法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徒刑,顯然法重情輕,因此依情堪憫恕規定,輕判1年10月徒刑但不給緩刑。
處。
高院並指李婦本案行為「實屬不該」,但其犯罪動機特殊,客觀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即使判處最低法定刑度1年徒刑,仍嫌過重,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因此同樣依情堪憫恕規定輕判6月徒刑,但不得易科罰金、也沒準許緩刑,還須全額沒收犯罪所得4萬2000元,可上訴。